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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

发布时间:2015-05-22

                               ——四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权力没责任是治党管党之大忌。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失职就要受到追究。否则,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腐败频发,一些人把责任制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缺乏敬畏之心,究其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不严格、不落实。 

  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用好这个“撒手锏”,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去年,对湖南衡阳发生严重贿选案件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坚定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就在于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关键就在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因此,对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进一步强化其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硬任务而不是软差事,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此类荒了自己“责任田”的问题,党委必须承担主体责任,而这个责任最后就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身上。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一个整体,不是说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而对一把手腐败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压案不报、瞒案不查;因这样那样的顾虑,而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出现这些问题,也要坚决追究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使各级党委、纪委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才能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成效。 

  20145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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