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我所顺利开展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出成果、出人才,根据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的目的,是加速培养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加强师资队伍、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推动学科、技术发展,增加大型企业的竞争能力。这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工作。因此,研究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认真实施。 

  第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接收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其程序是: 

  1.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进站申请; 

  2.由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 

  3.报所学术委员会评审,所领导批准; 

  4.经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报省人事厅专技处审批,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通知其进站。在进站前需做进站报告,经评审专家一致通过方可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第四条  接收博士后人员进站时,要坚持原则,坚持条件,严格按全国博管会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和申请手续办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接收时,凡属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博士毕业生,须由博士生培养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凡是委托、在职、定向及有协议的博士生,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本单位正式职工对待,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博士后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所在单位领导应关心、支持、督促其按时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要自觉地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积极参加所在流动站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争取全国博士后基金及其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专心致志,刻苦钻研,潜心研究,积极进行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按时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积极参加所内、国内外有关学术交流,了解学科最新发展动向和学科前沿,不断拓宽学术思想,为进一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开辟道路。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要遵守研究所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向研究室汇报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参加年终考核,优秀者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博士后人员如有违法、违犯研究所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按正式职工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必须按规定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的鉴定(作为评职称的条件)、出站学术报告、出站鉴定及其他有关手续,此项工作由所在研究室负责;出站时进行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所在研究室配合;博士后人员必须按时出站,研究期满而未经批准的博士后人员,不得逾期滞留站内,留所和流动到其他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必须按期办理出站手续,终止经费使用,交回住房等其他设备。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的有关科研项目归档等工作,由博士后本人负责;出站上报材料交综合办公室上报,文件归档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是培养和造就年轻学术带头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全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认真搞好此项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资标准、有关福利待遇均按全国博管会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及配套设施。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及岗位工资按照进站时的同类人员对待;绩效津贴发放执行研究所相关规定。在职博士后,流动站不负责发放工资,但可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情况,合作导师核发其科研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所内同类人员,经费由相关项目支付;绩效津贴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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