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院属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会计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今年7月1日后,院属单位间发生的转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院已将此规定与科研项目管理模式、经费管理要求之间存在的问题正式报告了财政部相关部门,希望财政部门予以解决。鉴于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事务时而发生,为避免由此带来的对科研工作的影响和规范院属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在国家出台相关办法之前,暂对院内单位间发生的此类业务处理方式规定如下:

一、  处理规定

院属单位间发生的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收付双方应填制《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经费收到方应凭确认表、项目任务书和银行入账通知单,作为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经费拨出方应凭确认表、项目任务书和银行汇款单,作为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

二、  适用范围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经费拨付事项,按上述规定处理。

1.院属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2.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并且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子课题经费。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的子课题应分配预算金额拨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在院内执行,如国家关于票据使用范围有调整,院将另行通知。

附件: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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